她马上对着他笑了。她以为自己会哭的。谭啸龙那脸上的是什么表情?楼越惊讶地想,那是深深的悔恨自责,夹杂着喜悦和痛苦里,还有羞耻。
他不想让她看到他这个样子,尽管他身上没有镣铐,也没穿着橙色马甲。他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也知道自己一直躲过了什么。所以在落网的时候,他不那么抗拒。他为自己不那么抗拒也感到羞耻。现在,看着她为了他而来,来到了这个本属于他们共同记忆里的浪漫城市里最不可能涉足的地方。为了这,谭啸龙深深地悔恨了。
楼越刚坐稳,法槌就敲响了。一句开场白都没有。
“人身保护令案,案卷编号 12/2018。请申请人陈述。”
看上去是要速战速决的架势。这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楼越看向律师,律师已经严阵以待,蓄势待发。他站了起来,说:
“本案被针对人谭啸龙进入澳门境内后,以协助调查的名义被留在司法警察局内,已经过了刑事诉讼法典第 233 条第 3 款規定的六个小時。申请人认为司法警察局对被针对人已构成违法拘留,应立即释放被针对人谭啸龙!”
助审法官对法官低声说了些什么,后者用竖起的手掌对澳方司法警察局席位戳了戳。
司法警察局负责人起立,开始做案情陈述:
“上周日,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发布了一份由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要求总秘书处发出的红色通告,内容是一名中国内地公民涉及多宗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省新海市公安分局于对涉嫌人发出的逮捕证。
本周五夜间,司法警察局值日室人员接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警司处值勤人员的通知:截获一名男子,姓名谭啸龙,有内地和港澳三地身份,其它身份资料皆符合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所发出的红色通告,于是立即将其送至本局进行处理。
自回归以来,司法警察局按照检察院的一贯指示,一旦发现红色通告的逃犯在本澳出现,必须把相关文件一齐送往检察院,待检察官作出决定的批示。在检察官作出决定的批示后,司法警察局便会按照有关批示内容作出相应的措施。这符合澳门法律及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定和程序。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规定,若红色通告被针对人的行踪在成员国内被发现,必须立即通知请求方的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被请求方可以根据红色通告暂时拘捕被通缉人士。若红色通告所针对的人士在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内被发现,则该成员国可根据红色通告暂时拘捕有关被通缉人士,并立即通知发出通缉令的国家,以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
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澳门警方扣留谭啸龙先生的做法似乎并无不当之处。”
楼越焦急地看向律师,后者站起来说:“我提醒在座的各位留意,此次拘留行为是以移交为目的的操作,而移交的请求方是作为地区的「中国内地」,和澳门同属于中国。将内地涉案人员移交内地,必须要严格遵照澳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国策,我这里有澳门权威专家所做相关的法理研究。”
他拿起准备好的一叠中英对照的文件,交由法警分发给当庭所有人。
哗哗的翻阅声在安静的法庭里喧嚣着。楼越也看了看,但是什么也没看进去。她已经熟记在心了。这似乎是个文字游戏,但文字有时候就是一切。法学教授当时给她解释得很明白,一度让她觉得这事其实就是 1+1=2 那么简单,简单得让她懊恼自己在绝望中煎熬了那么久。
法学教授走了之后,她上网查了查,又困惑害怕了。法学界与他针锋相对的观点并不少。律师向她解释,真正的主流有时候并非是网上最热闹的观点。符合制度内在逻辑的观点,才是制度喜欢的立场。观点、立场、文字游戏,有时候差不多。不为制度服务的雄辩,也只是白费口水罢了。
楼越看着律师,小声说:“我填表的时候,有一个涉案地区有无死刑的选项,这是为什么?”
律师皱着眉头:“我没想到这头。” 他举手后站了起来,说:“我补充一下,按照谭啸龙所涉案件类型及数量,加之今日内地量刑尺度不同以往,累计判罚死刑也未可知。澳门废除死刑百余年,如允许将谭啸龙移交内地,即是严重冲犯了澳门法律根基。”
法官和华人助审法官翻看了一会儿,开口缓缓说道: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移交逃犯,与内地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制度以及人身保护令。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把刑事犯罪的逃犯移交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机关的事宜须受特别法律规范。现时并没有区际法律或本地法律规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移交逃犯的事宜。即使是为了执行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在没有可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包括检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内的任何公共机关均不能以把国际刑警通缉的人士移交作为请求方的内地为目的拘留该人士。”
新海公安代表起立发言质问:“在澳门,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逃犯都可以依法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予以移交,但这种情况却将来自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地区即内地的逃犯排除在外,其法律依据何在?”
一直来回听着多方发言的葡萄牙裔老法官,嘟囔着说了一串口音浓重难以听懂的英语:“没有法律依据可依。内地与澳门间尚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协议。 ”